古时的一个家族由什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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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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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11
婚姻制度和社会婚姻关系的现实是与国家的*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古代社会 ,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 ,受到帝王的支配 ,也构成了*制度的基础。我国古代对婚姻的理解,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婚姻的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和对祖先的祭祀,所谓“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①婚姻与家庭是联系在一起的,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细胞,因此家庭一旦产生,就要直接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和兵役。“家”、“国”实际上是相通的:“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②“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家齐而后国治”。③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高度重视家庭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并对婚姻家庭制度作了一些具体的成文规定,之后一直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在古代各家族间往往用宗族观念维护同族关系,通过结亲的办法增强异姓亲属间的联络[46]。姻缘的结成往往有其*、经济的目的,僻如,《红楼梦》里揭露的金陵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互相勾结的主要方式,就是互通婚姻,利用亲戚关系巩固他们在*上、经济上的特权利益[47]。而借婚姻扩大家族势力的目的更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家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二者的关系自异常密切,有时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论,二者之中后者的目的似更重于前者,我们或可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必使家族永久延续不辍,祖先崇拜可说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像结婚之具有宗教性,成为子孙对祖先之神圣义务,我们更不难明了为什么独身及无嗣被认为一种愧对祖先不孝的行为。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十足的是这种精神的表现[48]。“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49]。得出这个结论后我们再反观以上种种的婚姻制度的形成便觉得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既然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延续子嗣,那么尊长必享有绝对的主婚权(子女往往因儿女情长而放弃了家庭利益,而更”理性”的家长则往往代表了家族利益),婚姻必得门当户对,而七种危害本族利益的事情必不见容于婚姻,离婚也必不能只遂夫妻之愿(从而有了“义绝”),(为维护本族的财产)媳妇也必无有产权和继承权,而一妻多妾制的采用也是同一目的的产物。
宗法观念的出发点——家庭,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始至终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家庭一直是保证社会一致及压抑个人能动性的主要工具”。婚姻是家族的婚姻,而不是个人的婚姻。
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宗教——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和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家族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又是文化的最小实体,舍此社会无以维系,传统无由立足。家可以视为国家的缩影,因而维护宗族的利益,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延续至为重要,也是历朝法律关注的焦点。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12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结成的亲属集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用夫妻关系与亲子女关系构成的最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不断维持着最直接的人类社会的延续性,并形成家族体系。在原始群的杂交时期,不能产生家族。母权制氏族公社时期,由于这时男从妻居的多偶通婚,形成了母系家族,这种家族是大家族;到了父权制氏族公社时期,女从夫居的多偶通婚,又形成了父系大家族。但这时由于对偶、专偶的通婚,父系大家族之中已经包容了若干父系小家族组成的个体家庭。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制度下,这种封建的父系家长制大家族始终存留着,不论大家族内部包罗的小家族、个体家庭有多少,始终保持着同姓一家族的观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从经济基础方面消灭了私有制,由私有制所支撑的父系大家族中的小家族或个体家庭已从封建家长制下解放出来,形成了若干较为单纯的血统关系结合成的家族。
家族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家族对内职能:家族负有维持共同生计的使命,即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家族经济职能,用以提供一个家族物质生产与消费的保证,维持家族的延续和扩大,生儿育女,配偶成家;维持家族成员间的感情融洽,管理、制约、调整内部成员行为的职能。家族对外职能: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相应地向社会提供智力、财力,包括对社会上老、弱、病、残、孤、寡的扶养义务。家族对外关系的维系是发展社会关系的十分重要机能,它所结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成为促使社会发展的纽带。家族对整个社会有一定影响和制约作用,成为左右社会行为的最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