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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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5:38
2010年对选举法的22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进步之处在于更大意义上体现了平等,实现同票同权,强化透明选举,促成*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民的平等选举权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就在总体上取消了原来的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的状况。 (2)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之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要求候选人的情况必须公开化。在选举程序中,选举法还要求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10条),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41条)等,这就更加有效地保障了选举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3)调整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代表人数,避免代表结构中*代表比重过高的情况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从原则上规定了扩大基层代表人数,为避免代表中官民比例失调提供了法律依据。 (4)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例如,加大对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处(第34条),设置秘密写票处(第38条),禁止代表两地任职(第45条)等,这都是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的进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