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医疗机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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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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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5 00:40
1、根据(唐政发〔2016〕24号)文件第16条的规定,当地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
(1)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采用代办机构统一收取和银行网点、社会保障卡代扣等多种方式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2)每年10月至11月为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城乡居民应在征缴期内办理下年度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为补缴期,未能在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可在补缴期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3)其他时间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180日内新生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居民除外);
(4)在补缴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乡居民,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先行垫付,参保缴费后再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
2、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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