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帮忙,婚姻法赡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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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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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37
请参考以下法庭个案:
【身为继子女,本应把将其养大的继父母孝顺好,让老人安度晚年。可有人却不念养育之恩,逃避赡养义务。近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继*间权利义务引起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按期支付原告赵某赡养费240元。】
【拒绝赡养继母 *来判决】
【身为继子女,本应把将其养大的继父母孝顺好,让老人安度晚年。可有人却不念养育之恩,逃避赡养义务。近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继*间权利义务引起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每月按期支付原告赵某赡养费240元。
被告张某生母去世后,其父于1976年与原告赵某结婚,当年张某仅5岁,由赵某承担了抚养张某的义务。但在张某结婚后,声称赵某与其无血缘关系,也不存在*感情,拒绝对赵某尽赡养义务。对此,无奈的赵某只好诉至*,要求维权。
*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时,因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其*后应尽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自幼受赵某抚养教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应当对赵某承担赡养义务。
判决后,张某羞愧不已,表示将尽好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时,因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其*后应尽赡养义务;反之,则不需要你们来赡养这个新奶奶。
重点是新奶奶有没有进行对你们抚养教育?而新奶奶那边的四个子女是否*?那边的四个子女应否负上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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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人赡养费的法律问题
一、《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认定。
人民*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
1、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赡养费的多少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的经济状况,来判断. 一般来讲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2、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3、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1,父母无其它收入的,由子女支付赡养费。——2,父母收入不足支付生活费,由子女补足.(以当地标准为准)
4、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对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及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老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劳动能力已经受到了很大的削弱,获取生活资料的能力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故确定赡养费内容及标准应以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
A、赡养费的给付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并结合审判实践,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时,人民*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但能否判决赡养人按将来老年人可能生病时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单据作为给付内容值得商榷,审判实践中如此调解或判决的不在少数,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一般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能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B、关于赡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
(一)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对(二)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对(三)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对前述(四)、(五)、(六)项赡养内容亦应以相应支出*为据计算赡养费用。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37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逆向推理 对于继母,未能对你们进行抚养的,你们当然有权可以不用赡养新奶奶。
因为在法律上,你们并不构成父母和子女关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38
由爷爷的子女和奶奶的子女一同赡养
《婚姻家庭法》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你作为孙子女,对祖父母没有必然的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28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