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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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4:50
法律分析:1、当事人向人民*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