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发票现金流三流合一的要求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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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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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7:53
"三流"是指_是指与购销(提供/接受服务)业务相尖的货物流/服务流·*流和资金流。
三流合一, 开票方=收钱方=发货方
实务中第三方发货,第三方收款的业务很广泛,税法已经滞后社会发展了。
目前可以通过主分公司开票解决。
【拓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专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专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专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外开具**原则“三流合一”
39号公告从开具**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三流合一”原则,
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39号公告,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