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级别是怎么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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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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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20:25
人民*警衔制度
(一)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等级、表明人民*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队伍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警衔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衔设五等十*,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3、警督(一级、二级、*);4、警司(一级、二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警监;
5、处(局)级正职:*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警督至*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警督至一级警员。
(三)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警种的设置
*机关的人民警依据职责分工设有以下警种:
一:治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不
受侵犯,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管理群众集会、*、示威秩序,查处
治安案件,进行治安巡逻。承担治安巡逻任务的,又称巡警。除此以
外还负责魂治安管理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二:户籍*。依法管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掌握辖区的人口情况,
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
安和公共秩序等。
三:刑事*。依法对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方
面带有暴力性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以及在侦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四:交通*。依法管理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畅通,处理交通事故和查处交通违章行为,并负责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等。
五:外事*。管理国籍,管理外国人在我国定居、居留、旅行,管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等。
六:边防*。*机关目前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维护国
(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并负责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方面的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消防*。*机关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组织、实行消防监督和进行消防工作,并负责对消防责任事故等方面犯罪案件的侦查。
八:警卫*。*机关实行现役制的警种之一,依法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此外,还有一些专业警种如:
铁路*、缉私*、航运*、民航*、森林*等。
人民*警衔与行政职务的对应关系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警督至*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号公布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队伍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等级、表明人民*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对警衔低的人民*,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主管人民*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衔设下列五等十*: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警督至*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衔按照人民*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衔,以人民*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总理批准授予;
(二)*警监、警督由**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部主任批准授予。
*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
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人民*、人民*的司法*的警衔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规定。
司法*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参照本条例规定。
*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289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人民*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2000年8月18日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4号发布根据1995年5月16日《*关于修改〈人民*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8月18日《*关于
修改〈人民*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人民*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着常服、执勤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四角星花,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相同。
第七条 人民*晋升或者降低警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的警衔标志由*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和《*批转*评定授予人民*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项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现不好的,不予晋升。有立功表现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延期晋升的期限可适当缩短。
非因公致伤致残或者长期病休的人民*,现衔级时间已满晋升期限的,应暂缓晋升警衔。连续病休不超过12个月的,从恢复工作之日晋升警衔;连续病休超过12个月的,待恢复工作后重新计算晋升期限(病休前衔级时间加恢复工作后衔级时间加12个月),达到后再晋升警衔。
三、警衔的降级
(一)人民*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其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二)人民*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警衔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四、警衔的保留
(一)人民*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为保管。离体、退休后的人民*不得佩带警衔标志。
五、警衔的取消
人民*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六、警衔晋级培训
人民*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需经相应的人民*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地方各级*门对警司晋升警督的培训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统一部署;警督晋升警监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民*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统一部署。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的警衔晋级培训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七、警衔的更换
(一)从其他*部门调入的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二)已评定授予警衔的人民*,从行政职务调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专业技术职务调任行政职务的,现衔级在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警衔标志手续;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八、警衔的审批工作
(一)批准权限
1、首次授予人民*警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第十三、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警衔晋级批准权限适用前项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分别由*、*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主任批准。
3、警衔降低的审批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审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衔的审批程序,依照*批转*《评定授予人民*警衔实施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警衔晋升、降级、更改的审批程序适用前项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更换警衔和取消警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机关政工部门办理手续,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备案。
4、警衔正常晋升的部分衔级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三)办理时间
1、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极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地应将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拟评授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的警衔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3、警衔降级的审批工作,可随时办理。
九、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部门政工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衔标志的佩带办法和管理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制作、仿造、买卖、使用警衔标志和扩大发放警衔标范围的行为。各级人民*被装部门应当根据批准机关的授予警衔命令文件,发放警衔标志。人民*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间佩带学员警衔标志。
(三)认真做好警衔的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和*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应将上一年度的《评定授予人民*衔年报表》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送*汇总。
(四)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20:25
警监以下的警衔相当于职称,与职务不挂钩的,年龄越老警衔越高(但处(局)级正职以下干部最高授予一级警督)。所以你看到很多年龄大的普通民警是一级警督,这是很正常的。(因为他们的警龄都很长)。但要授予警监以上的警衔时,就要与职务挂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