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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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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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1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关系如下:
1、从消费者权益保*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与民法虽有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其次,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里确认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召回制度有*的干预,不履行召回义务,*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不一样。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2、 以对超市制定的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问题为例。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出现,对消费者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消费者尽管在和对方订约的时候,可以表示接受,也可以表示不接受,形式上好象符合民法的平等原则。但是实际上,消费者往往只能*接受,因此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的运用对民法的合同自由是一个冲击,为了强化对消费者保护,世界各国立法普遍都是都采取了对格式条款进行*的措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第2 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后,在《合同法》,又进一步做出了*性规定,集中体现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中,这些条款理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其责任的条款。二是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原则,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三是作有利格式条款相对人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依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无疑应当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定。从而通过合同法的完善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15
概括来说,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而消费者权益保*属于经济法,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16
答题框架如下:一是相互区别,两者定义、内容、特征、原则、价值、功能等不同,二是相互联系,在调整对象上皆存在消费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侧重在消费合同双方保障实质的公平,符合民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