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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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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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18:19
(一)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第一种方法:参考进项税额/差额的会计处理,“加计抵减” 相当于是多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按照上述思路,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加计抵减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种处理:按照*补助核算
1.《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
“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会计司2018年2月22日《关于*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3.按照上述思路,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额
(3)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4)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不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所以对应的科目“应交税费—未交*”。
(三)加计抵减*执行到期后:加计抵减*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