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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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9 18:10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解决特殊情况职工的参保问题,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社保试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辽社保发[2002]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欠费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的个人缴费年限时,必须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应将企业历年欠费中应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齐;其余部分可做出补缴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二、企业和个人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后未续保人员(以下简称未续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一)未续保人员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须从其离开企业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二)未续保人员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离开企业的,2002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应持职工工本人档案、失业证、原企业缴费证明、在职期间原企业个人“工资单”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从离开企业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三)未续保人员2002年8月31日前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凡按规定补缴的,其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四)未续保人员因档案丢失而无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须到相关部门查找原始招工及调动手续,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无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的人员,不予办理补缴手续,按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三、市内四区的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指没有营业执照自由经营并有一定收入的人员,包括商贩、股民、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等),在办理失业手续后,可按个体劳动者的缴费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四、残疾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持残疾证、养老保险手册和市残联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体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凡在2002年8月31日前补缴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免收滞纳金。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失业证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六、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及就业转失业人员缴费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劳险字[2001]73号)的规定计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