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写什么由我提供,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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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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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47
*关于修改《*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决定对《*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机关及其*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办理的除外。”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铁路*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机关管辖。”
四、删去第十三条。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的“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修改为“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的人民*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修改为“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办案人民*、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办案人民*、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