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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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5 03:52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
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
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
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
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
《环境保*》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
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
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原告资格的*依旧存在。
不管如何,环保是大事,没人告也要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