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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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相关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