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100分)帮我找一个国际经济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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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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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2 10:46
答案
(1)承运人将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提前,是倒签提单的行为。
(2)卖方原本可以如实告知买方货物无法如期装船系客观因素所致,从而与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日期,并通知银行。
(3)不成立。因为在买方未按约定交款赎取单证时,银行可以凭借全套单证,向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可以通过拍卖货物来收回其已垫付的款项。但是,如果单据本身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银行显然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其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4)不成立。卖方所援引的UCP500的上述各条,均是只有银行才能援引的免责事由,属于银行的权利,而非义务。根据UCP500的规定如银行经合理的表面审核后,未能发现单据的真实性问题,则即使日后发现单据确实存在真实性问题时,银行仍可援引上述条文,概不负责。但是,如银行在审单期间即已发现单据本身或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银行完全有权拒付。
法理详解
(1)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主要是应托运人的要求,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使其能达到顺利结汇之目的。本案中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构成倒签提单。另外需要注意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区别,参见课堂笔记第267页。
(2)依国际贸易惯例,卖方应负此诚信义务。这是司法考试指定教材中阐述的内容。
(3)、(4)银行付款前提是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如信用证与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银行的付款义务是只根据信用证条款办事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根据规定的单据行事而不问货物的实际情况。所以银行的审单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问其格式、完整性、真实性、伪造或其法律能力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签发人的情况或者清偿能力。银行审核单据的一个原则即“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必须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但是,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要能确定单据表面上是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也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该付款。另外,UCP500还规定,对于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银行没有义务审核。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而正如“答案”中所述,只审核“单证相符”是银行的权利,并不是说银行只能就单证相符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