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举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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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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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7 11:23
二元社会结构、失业,不仅形成数量巨大的闲散人口,而且还造成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化和财富分配的非合理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基尼系数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0、3――0、4为合理状态,超过0、4则属于收入差距过大。据报道,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8,已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警戒线。*差距的拉大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又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
(二)不良需求导致犯罪市场的存在,犯罪成本的加大,促使犯罪规模化发展,这是*性质犯罪形成的决定原因。
现代社会里,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财富的需求。但由于社会财富的相对集中性,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对某些物品拥有使用的禁止性,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某些物品的短缺现象,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公众对非法商品和非法服务的需求,而满足这些需求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利益回报。*、走私物品、*服务,正是分析*性质犯罪得以滋生的适例。法律制裁的严厉性,犯罪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以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垄断性,使单一犯罪、团伙犯罪取得预期效益的难度日趋加大,为降低犯罪成本,追求规模效益以取得最大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性质犯罪组织的产生成为必然选择。
(三)社会控制弱化和非法控制力量的兴起是*性质犯罪兴起的外部原因。
一方面,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繁荣,个人空间和个人自由度也随之增大,国家和法律对个人行为和社团活动的控制和规范也呈弱化趋势。原来的基层组织由于失去资源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力削弱,原有的家庭宗法组织却乘机兴起,有的宗法组织为维护本家庭的团体利益,在家族亲情的幌子下,利用宗族的影响和号召力,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不仅妨碍了国家政令的实施,其本身也容易演化成*性质组织。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对职业的再次选择自由度加大,*失业人数的增加,促使个人通过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单位(基层组织)――社会”控制模式解体,非法利益团体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行为模式建立一种新的亚社会结构,填补了基层组织的空缺,阻却了个人向社会负责的进程,进而发展成为“个人――*性质组织――社会”的控制模式。
另一方面,**现象的严重存在,为*性质组织撑起了保护伞,为他们实施犯罪提供着有利的外部环境。*性质组织凭借巨额的犯罪收益,又进一步贿赂腐蚀党政*,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所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既是*性质犯罪的一个重要表征,也是其得以兴起的重要因素。[4]
(四)法治进程中立法滞后,司法空白,是*性质犯罪存在的法制因素。
法治进程二十年来,我国旧的法制沉淀没有切除,行政驱动模式下进行的法律移植、法律制作,使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环境无法形成。法治进程中的局部阻却造成了诸多领域立法的真空和冲突,而*性质犯罪正是利用这种短暂的空白得以维持。[6]
此外,*性质犯罪还有一些其他原因,诸如人性的局限性和亚文化的多重性,国外*势力的渗透,[7]我国历史上*帮会组织的影响等等。总之,*性质犯罪是多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对原因的分析,为采取针对性控制对策提供了依据。
三、 *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分析
(一) 对*性质犯罪控制体系的总体评价
*性质犯罪控制体系是国家所采取的为法律所规定的控制*性质犯罪产生、发展的各种*、对策、方法、手段的有机整体。它既包括对*性质犯罪的预防措施,又包括打击措施;既包括宏观预防对策,又包括微观治理对策;既有实体法的规定,又有程序法的规定。*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综合性。前文我们已经谈到,引发*性质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因素,又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因素;既有宏观社会*的影响,又有犯罪个体素质的原因。原因的综合性决定了控制体系的综合性。控制*性质犯罪必须运用*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各单位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而不能单纯地停留在惩治层面,否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因此,控制*性质犯罪应以社会这个大背景进行综合治理,不能仅寄希望于司法手段,“最好的社会*就是最好的刑事*。(李斯特语)”。[8]
2、相对性。所谓相对性是指对*性质犯罪控制体系实施效果要有理性看待,正确评估,不能夸大控制体系的期望值。控制体系的相对性来自*性质犯罪的相对性。*性质犯罪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出现、存续和发展有着深刻而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同时,它的成长过程又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他们的组织形式、行为方式、反控制手段会针对社会*、法制建设的变化而不断自我调整。同时,从社会功能上分析,*性质犯罪,一方面,不仅使整个社会的正义观念、道德准则和公共秩序遭受破坏,而且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蔑视,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系数大为降低;但另一方面,*性质犯罪存在的本身,也反映了主流价值形态的缺陷、在社会管理方法中的漏洞,这些价值缺陷与管理漏洞,要求国家必须转变管理方式,完善社会制度,它其实“表明了对未来道德的一种期望,并且直接有益于社会的进化”。[9]产生上的多因性和存在上的相对合理性要求我们在观念上不能期望控制体系可以完全彻底地清除*性质犯罪,而只能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内。
3、特殊性。所谓特殊性,即*性质犯罪控制体系所采取的控制方略不同于对付一般犯罪的思路和模式。*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反侦查能力、危害程度,均非一般的单一犯罪、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所能比拟。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决定它的控制体系的特殊性。传统的司法系统是建立在“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理念基础上的,而*性质犯罪却是一种“集体行为”,这使得传统模式在控制过程中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要借鉴国外和我国历史上治理*的经验和办法,并结合我国具体的现实情况,作出特殊的选择。
4、法治性。我们所认为的法治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对特殊性的制约,即注重*的保障,体现控制方略的人道性。被告人的*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能说孰轻孰重,过分强调被告人*,*司法部门,会引发被害人的不满,进而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石;过分突出对被告人的打击,不惜一切代价,达到惩治目的,甚至“采取侵犯*的犯罪防止手段,会导致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不信任,招致同*所具有的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相反的结果。”[10]特别在今天“从重、从快、从严”的格外注重效率“严打”方针支配下的司法理念盛行的今天,被害人的*保障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无论多么强大的*性质组织在国家司法面前,都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性质组织的特殊性,并不能使这种弱势地位有所改变,因此,控制体系的建构应以*保障为基点,谨防国家刑罚权和各种强制手段的滥用。第二,无论*性质犯罪形势如何严峻,都不应寻求法律之外的惩治措施。运动式的严打是应当排除在控制体系之外的。即不管采取何种控制手段,都不允许以侵害法治原则为代价。
(二) *性质组织犯罪控制体系内容
1、 宏观*层面的控制对策
(1)、深化经济*改革,重视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农村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真正赋予农民以国民待遇地位,缓解农村传统的自给自足农业经济体系与城市现代工业经济体系所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矛盾。国家在宏观*上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业的科技、资金投入力度,优化种植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增加农民收入,缩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改变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
(2)、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减轻由于户籍制度人为造成城乡对立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健全“外来人口”审查控制制度,实现人口的有序流动。
(3)、建立合理的分配体系,减少社会摩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证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稳定,增强人们对主体社会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减轻社会压力和社会紧张。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减轻人们的仇视心理,减少社会对立和社会冲突。
2、 社会管理层面的控制对策
(1)、加强基层组织和党组织的建立,树立威信,提高效能和社会行政能力,整顿治保、调解等组织机构,改变其软弱瘫痪、无所作为的被动局面,削弱宗族组织的影响力,阻断个人――*性质组织――社会控制模式。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和对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刑满释放和解除*人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灰色人群)是我国*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来源。对“两劳”人员在一定时期要进行重点帮教,*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亲属密切配合,落实“两劳”人员工作,稳定生活,减少其重新犯罪机会。对于“灰色人群”,基层组织应加强监控,控制流向,防止其走向犯罪之路。旅馆业、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是滋生*性质犯罪的温床,也是*性质组织积极渗透的场所。同时,*支、爆炸物、*、*等不良需求也是形成*性质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对上述特种行业、特种物品的管理,对控制*性质组织形成,减少*性质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
3、 文化层面控制对策
现代社会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把多元的价值观纳入到主体社会的价值体系中,从而控制犯罪心理的形成,防止犯罪行为的外化。我们认为,文化层面控制对策是抑制犯罪心理的生成进行心理控制的重要途径。文化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因素的独特方式,诱发或者维持着犯罪,它的影响方式是隐蔽的,又是持久的。据有关学者考证,以中国传统的游民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和以暴力、*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是*性质犯罪的精神支柱。[11]所以,针对这种犯罪亚文化,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清除*性质犯罪产生的文化基础,显得格外重要。
(1)、重视教育文化事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主体价值观与个人价值观协调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既允许个人价值的选择,又要充分保持主体社会价值体系的权威性,使个人内心的隐性价值意识和社会显性价值意识相吻合,以控制犯罪心理的外化。
(2)、加强文化市场的控制和管理,清除和杜绝宣扬*犯罪、*、凶杀、暴力等内容的书画报刊和音像制品。同时,大力提倡和发扬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用丰富多彩、健康的文艺作品和娱乐形式正确引导人民的精神生活。
参考资料:http://www.law-lib.com/hzsf/lw_view.asp?no=1238&page=2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7 11:23
人之初,性本善,我想没有哪一个人生下来就注定成为*的一员,只是在后来的成长道路上才一步步走向深渊……一个人的成长自然离不开三大教育(家庭,学校、社会),学校和社会教育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想不是一句两句能说的清楚,家庭教育是一个孩子最先接受的启蒙教育,家庭教育的好坏对一个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两类极端的家长需要深醒,过分宠爱和过分严厉,被父母过分宠溺的孩子自我意识很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稍有不满就有可能走一些极端,这样没有约束的孩子将来很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对一个孩子过分严厉而不给予关爱,会给他的心理造成很大的打击,从而造成孩子叛逆的性格,在家里得不到温暖就到社会上鬼混,将来走上犯罪道路也不难而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07 11:24
看下这个计算机基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