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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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6 18:00
法律分析:应向开发商询问原因并督促其尽快办理。同时,也可以向房管局反映情况。首先,如果因开发商原因造成无法*,如房屋未能通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验收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初始登记的,房管局可对涉及项目研究分析,对确须完善相关手续的,一次性告知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情况复杂确须多部门会商的,由房管局向上级部门提出召开协调会申请,由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部门联合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其次,如果因个别业主未能及时缴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或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导致无法整批次办理转移登记的,由房管局协调开发公司为已具备条件业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另外,如果因批量申请*,导致*流程增长,由房管局协调工作人员加快办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