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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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2:32
法律分析:报案之后,等候*机关的处理。*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之后可能就是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查、通缉等等工作,直到侦查终结,在此当中,当事人应该配合*机关立案调查,争取早点破案。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