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05:11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9:44
------王莉系王X的近亲属,不应担任其翻译人。【第28条、第31条规定,翻译人员不应为被告人的近亲属】
-------从给出条件看,此案开庭前才为被告人确定辩护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未考虑到这一环节。
【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4条 第二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没有明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而且没有具体理由。【第14条规定,开庭时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尽管这里说的是“可以”,但并不是“想通知就通知,不想通知就不通知”的意思,否则太不严肃了。应当理解为“除有特殊原因外,应当通知”】
------当庭提供新证据的,如果法官准许,应当休庭,而不是中止审理。【第191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9:44
如下:
一、王X做为未成年人,开庭前*必须通知监护人到场。
二、*有开庭前,应通知监护人或者辩护人,让证人到场参与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9:45
翻译人员受回避*的吧,他的胞姐不能做翻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