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经济诈骗中付利息就不叫诈骗了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05:2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53
合同经济诈骗,后补借条付利息还算诈骗。
法律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诈骗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以高息为诱饵借钱不还就属于诈骗。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借款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罪。电话诈骗,即利用电话进行诈骗活动。提醒市民防骗,小心电话诈骗,遇到这类情况,要三思而后行,别轻易相信对方,请切记, 一定要让自已冷静一下不要被歹徒引导, 仔细查看电话号码, 如果号码可疑, 就一定是电话恐吓诈骗. 如发现有诈骗嫌疑,应该立即报警。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假如诈骗市民,一般拨打电话时都在外地,或者用外地手机在本地拨打。犯罪分子多来自于同一地域,相互间掩护意识强。
法律依据《最高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53
如果属于合同诈骗,后补借条付利息还算诈骗。只是可以从轻处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积极退赃,属于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54
“合同经济诈骗”,《刑法》中没有相同的罪名。跟“合同经济诈骗”比较类似的罪名《刑法》中有下面几种:集资诈骗、诈骗、合同诈骗等。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是指犯罪行为人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在主观上据为己有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聚集的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额与聚集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肆意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携款潜逃;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
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的情形。
集资诈骗要有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必须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中。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题目中提到“付了利息”,如果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去集资,并且支付了约定的利息,那么应当不是诈骗。
如果立案、公诉、开庭了当然还要看集资数额、返还利息数额、资金去向、集资人群等等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