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4: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1:46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和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签章,而大多背书错误也就由此而来: 一、被背书人记载错误 背书连续,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持票人。 背*载错误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不连续是需要我们关注和注意的错误点。 二、背书日期错误 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意外总会发生,某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就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了承兑汇票背书的不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