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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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3:19
你好,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首先你要确认对方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并且为第三人所知悉;其次,在后果上,对方的行为对你的名誉须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如果你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能够证明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23:19
请求人民*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