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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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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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8: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加强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灌排泵站,集体管理的灌排泵站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通过技术、经济和行政措施对泵站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在设备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方面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使泵站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且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促进生产的发展。第四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设计与运用相结合,正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泵站设备管理应依靠先进技术手段,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并做好设备维护管理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第六条 各级灌排泵站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泵站设备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实行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的考核。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水利部机电排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灌排泵站行业的设备管理指导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部门依据设备的拥有量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与人员负责灌排泵站的设备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配备能力强、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大型泵站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管理经验。泵站设备的维修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第十条 水利部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灌排泵站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订泵站行业生产设备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三、组织对高中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水利(水电)厅(局)灌排泵站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本地区的灌排泵站设备管理工作;
二、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对移交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术状况的检查和验收,编制、审查设备更新改造规划,负责本地区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组织有关经验交流、职工培训;
四、领导直属大中型灌排泵站管理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泵站管理单位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做好相关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与一般事故的处理等工作。第三章 计划与选购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设备的计划管理,设备的选定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尤其是重点(大型)设备要经过科学技术论证。应优先选用国家颁布的节能系列产品和经过国家鉴定的定型产品。第十四条 购置进口设备时,对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应进行综合考察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十五条 严禁购入淘汰产品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的产品。第四章 安装与验收第十六条 承担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必须先经资格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安装资格与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执行设备安装的竣工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移交生产。第十八条 新设备投入使用初期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制造单位交涉,并提出解决办法;凡属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必须在索赔期内及时提出。第十九条 大中型工程的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实行半年试生产制度,试生产期属基本建设阶段,该期内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生产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和维护工作;施工单位负责对设备安装缺陷的修理,承担修理费用;制造厂对设备制造缺陷及时处理,并承担费用。第五章 运行与维修第二十条 在设备投产前,管理单位应会同设计与施工单位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相应的生产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二十一条 泵站管理单位应坚持执行生产设备的交*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定期试验与维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