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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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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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23: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企业。第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和规定等;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第四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生产。第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以后简称五同时)。第六条 安全管理应加强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做到预测、预控;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第七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职工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施工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第八条 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总经理)及基建副*(副总经理)职责:
1.*是本局系统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局系统电力建设的安全施工及本规定的执行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局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施工,并做到“五同时”。
4.*直接领导本局的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局和本局所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在安全监察工作上应充分支持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5.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劳动条件。
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第十条 公司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应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
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条例等和上级有关规定。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施工目标管理计划。
4.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施工计划完成的考核内容。
必须按国家和能源部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5.组织制订并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办法,做到奖惩分明。总结推广安全施工经验,表扬和奖励安全施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主持或组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7.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审查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等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经审定后贯彻执行。
3.组织编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领导本公司安全规程的学习、考试及发证工作。
5.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做到施工现场布局和施工程序合理。
6.审批技术革新及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7.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