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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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2:59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民法通则第69、70条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⒈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⒊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⑴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⑵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⑷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⒈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⒉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⒊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⒋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⒈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在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代理权自行消灭。例如,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或者精神病人恢复精神健康等。
⒉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具有严格的人参属性,一旦这种关系不存在或者出现代理人自己丧失代理能力的情况,则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权消灭。但是,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⒊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指定代理的依据是人民*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人民*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指定代理权自然消灭。
⒋其他原因
例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可根据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人员的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代理权亦随之消灭。再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亦随之消灭,则代理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2:59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的事务完成,这是代理关系自然终止最常见的原因(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因为任意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3)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资格即消灭(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