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抽中不去还会被抽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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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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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2 17:33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和*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一是地位具有法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规定,既明确专家评标是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又通“三分之二”的规定,阐明了专家在评标中的重要,体现了评标的专业性、公正性。
二是权力独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说明,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作为参与评标的专家有独立行使权力的特征。
三是作用具有主导性。评标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活动,唯有专家在评标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使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可以说,主导性决定了评标的方向和质量。
四是职能具有专业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突出强调了专业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依靠了这些专业人才,才构筑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平台,为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是程序具有规范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各地也针对使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程序提出了规范性意见。这一特征反映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更趋科学和合理,对提高评标效率,确保评标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六是过程具有保密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说明评标的整个过程是保密的。谁违反了保密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是身份具有特殊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评标专家成了“香饽饽”。一方面由于有的投标企业把他们当作“特殊人物”,采取“非常手段”加以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个别评标专家也以“专家”自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评标中行为不道德、不公正之举。特别是在县级评标专家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特殊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八是行为具有自律性。从专家库成员构成情况看,分散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只有用崇高的道德标准严格约束自己,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律的重要作用。
九是管理具有流动性。一方面通过换届,一些年龄偏大、调离本地、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被解聘或清除,一些新评委要人库;另一方面大部分评标专家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成员,又是多个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成员。由于对他们的管理和要求缺乏统一性,使他们在交叉使用中养成了“游击”习气,这种“打一*换一个地方”的流动评标模式,给管理增强了难度。
十是结论具有实践性。中标人的推荐和确定,是评标委员会的最终结论。正常情况下,评标专家对这一结论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但这一结论正确与否,还要经过建筑实践的检验。在以往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也有通过招标评标选定的施工队伍出了问题。这说明,评标专家的责任不只限于评标阶段,而整个建筑实践才是衡量他们评标结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