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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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7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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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5:22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有下列3项义务:
(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这是与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力相对应的。这项义务主要是一种不作为义务。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作出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例如:税务机关到其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时,不进行阻挠、干扰,这就算履行了这项义务。这里,接受检查是有前提的,接受的只能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所谓依法进行的检查,至少包括两点:第一,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检查。即《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六个方面的检查。第二,程序上合法。如必须持有税务检查证;检查存款账户的,还需有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等。不符合以上两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拒绝检查。
(2)如实反映情况。法律上这是一项作为义务。与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询问权相对应。在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经常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有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面的问题和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有关问题必须如实反映,即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记录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反映,力求客观、准确。
(3)提供有关资料。即当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要求尽其所能地提交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这项义务与税务机关纳税人责成提供资料的权力相呼应。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与此相对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有义务提供资料。这项义务的规定,使税务机关的责成提供资料权有了保障。《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不得拒绝、隐瞒”。这是与上述规定的义务相对应的一种强调式的规定。“不得拒绝”也就是应该接受检查。同样“不得隐瞒”,即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