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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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8 09:02
[案情回放]
刘某受王某的委托,为其介绍了运输司机赵某,并于2009年2月18日达成书面运输协议,约定由赵某为某石材厂运输石材30吨,发货地点为某石材厂,卸货地点为某陶瓷城,收货人为林某。2009年4月18日,某石材厂发货,2009年4月20日卸货,运费5100元。在该货物运输协议书上注明经办单位为某运输服务中心,经办人为刘某;赵某给付刘某信息费300元。协议达成后,赵某于2009年4月18日从某石材厂装货后于当日出发,至2009年4月20日,某陶瓷城林某一直未收到赵某所运输货物。2010年4月17日,王某诉至*,以赵某是刘某介绍的,由于刘某不具有配货资格,充当中介机构,致使其货物被司机赵某骗取,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刘某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1160元。
[专家点评]
从全案及三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来看,刘某受王某的委托,为其联系运输司机赵某,由赵某将王某的货物从某石材厂运至某陶瓷城,赵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刘某既不作为代理人参与运输合同,更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该运输合同中,只是作为居间人的身份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的签订成功,因此,本案是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
刘某作为居间人受原告王某的委托介绍原告王某与司机赵某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刘某的居间合同已经全面履行完毕。原告王某与司机赵某订约成功后,其运输合同能否得到适当正确的履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居间人在居间服务时并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恶意,居间人刘某不负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