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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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05: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管理工作,结合司法行*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二条的各项工作。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委、司法部制定的有关教育规章和管理制度。第四条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协助*部(处)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第五条 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中等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专业布点、办学层次、招生规模、招生地区和教学计划提出意见;组织和参加本地区法律人才预测工作。第六条 组织实施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第七条 管理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所属*院校和各办学机构的教学业务工作,指导地、市(州、盟)的法学教育工作。第八条 同教育、计划、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联系,解决本地区所属院校在招生、分配和办学中的问题及困难;协调与用人部门的关系,组织落实教育培训规划。第九条 负责做好部直属院校在本地区的招生宣传、考试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部直属院校本专科学生的毕业分配工作。第十条 负责组织填报《司法干部培训统计表》。第十一条 负责对*管理干部学院(*干校)、司法学校、**学校及函授总站、律师函授辅导总站、电大分校、培训中心等办学机构的招生、分配,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统一抽考,学员思想*教育工作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各类证书的考核、发证和验印工作;受部委托,负责有关干部培训、师资培训的审批、录取和选送工作。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教育处(宣教处)是司法厅(局)管理法学教育的职能机构。第十四条 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工作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教育处予以协助。教育处负责审核本司法厅(局)各业务处(室)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的计划。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