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中所指行贿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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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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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8:33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8:34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而且,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行贿对象
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对“财物”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五、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理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数额起点为三万元,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上述标准的两倍,也就是六万元。该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数额起点为一百万元,那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上述标准的两倍,也就是二百万元。
六、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对本罪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作了特别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对分化瓦解贿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义。
七、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说,主观上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给予了财物,且数额较大。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范围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行贿对象不同。行贿罪的对象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法定刑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对行贿罪的处罚要重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