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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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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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6 08:39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