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中不得加计抵扣的材料费算不算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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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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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6 08:39
严格的说,研发费用中不得加计抵扣的材料费,不算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四)特殊收入的扣减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119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定义,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当是研发活动形成的成本,而直接形成产品或产品组成部分的材料,在新产品中其性质和使用价值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这部分成本不能构成出研究开发活动的内容。例如,为研发新的自动化生产线而购入机器,在研发成功形成产品后,购入的机器就成为了新产品的组成部分。在新产品中,各项机器仍然保留的原先的性质和使用价值,因此新产品的价值可以分成两部分:即各项机器的价值和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附加值,即组合串联各项机器的方法和操作活动的价值,后者才是真正的税收优惠*鼓励的内容,因此各项机器价值形成的成本不应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研发活动中投入的材料都是以作为新产品组成部分而耗用的,如果投入的材料经过研发活动的实质性加工后,产生的新产品或新产品的任何组成部分,都与所耗用材料的物理性质和使用价值有显著不同,则投入的材料就不属于97号公告所规定的情形。例如从植物黄花蒿茎叶中提取青蒿素研制药品,在这项研发活动中制造的新产品,其物理性质和使用价值与耗用的材料是有根本区别的,而且耗用的材料也不属于新产品的组成部分。从新产品的价值构成来看,通过实质性的对投入材料进行加工、提取而获得全新的产品,符合119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定义,所以投入材料的成本也属于研发活动形成附加值的一部分,应该允许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