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199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30 00:0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0:50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郊菜地,是指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的商品菜地。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和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条 国家建设批准征用东陵、于洪区及新城子区虎石台镇、道义乡的菜地,除按规定支付土地管理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外,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征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不含虎石台镇、道义乡)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万四千元。
国家建设批准划拨国营农企事业耕种的菜地、国家征而未用由农民使用种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联办企业,使用市郊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条 农村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市郊菜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七条 农村村办企业使用三环以内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使用三环以外的长白、五三、东陵、前进、陵东、北陵、于洪、杨士、浑河站等九个乡的菜地,每亩征收一万元。
上述地区内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以及九个乡以外的村办企业建设使用的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八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市、区和乡、镇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有关的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缴纳。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分期交给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其中,从东陵、于洪区征收的部分,50%由市安排使用,其余由区安排使用;从苏家屯、新城子区征收的部分,全部由区安排使用。
乡、村自行建设使用的菜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50%由区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其余返回*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时,应根据新菜地的开发建设规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蔬菜经营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批准。不经同级*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区和乡、镇*批准使用的基金。要报上级蔬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非法使用市郊菜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每亩增收50%至100%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为供应城镇居民吃菜的专业商品菜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沈政发(1987)12号)》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0:51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郊菜地,是指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的商品菜地。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和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条 国家建设批准征用东陵、于洪区及新城子区虎石台镇、道义乡的菜地,除按规定支付土地管理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外,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征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不含虎石台镇、道义乡)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万四千元。
国家建设批准划拨国营农企事业耕种的菜地、国家征而未用由农民使用种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联办企业,使用市郊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条 农村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市郊菜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七条 农村村办企业使用三环以内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使用三环以外的长白、五三、东陵、前进、陵东、北陵、于洪、杨士、浑河站等九个乡的菜地,每亩征收一万元。
上述地区内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以及九个乡以外的村办企业建设使用的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八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市、区和乡、镇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有关的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缴纳。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分期交给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其中,从东陵、于洪区征收的部分,50%由市安排使用,其余由区安排使用;从苏家屯、新城子区征收的部分,全部由区安排使用。
乡、村自行建设使用的菜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50%由区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其余返回*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时,应根据新菜地的开发建设规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蔬菜经营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批准。不经同级*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区和乡、镇*批准使用的基金。要报上级蔬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非法使用市郊菜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每亩增收50%至100%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为供应城镇居民吃菜的专业商品菜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沈政发(1987)12号)》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0:51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郊菜地,是指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的商品菜地。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和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条 国家建设批准征用东陵、于洪区及新城子区虎石台镇、道义乡的菜地,除按规定支付土地管理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外,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征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不含虎石台镇、道义乡)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万四千元。
国家建设批准划拨国营农企事业耕种的菜地、国家征而未用由农民使用种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联办企业,使用市郊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条 农村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市郊菜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七条 农村村办企业使用三环以内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使用三环以外的长白、五三、东陵、前进、陵东、北陵、于洪、杨士、浑河站等九个乡的菜地,每亩征收一万元。
上述地区内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以及九个乡以外的村办企业建设使用的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八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市、区和乡、镇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有关的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缴纳。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分期交给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其中,从东陵、于洪区征收的部分,50%由市安排使用,其余由区安排使用;从苏家屯、新城子区征收的部分,全部由区安排使用。
乡、村自行建设使用的菜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50%由区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其余返回*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时,应根据新菜地的开发建设规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蔬菜经营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批准。不经同级*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区和乡、镇*批准使用的基金。要报上级蔬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非法使用市郊菜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每亩增收50%至100%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为供应城镇居民吃菜的专业商品菜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沈政发(1987)12号)》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0:51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郊菜地,是指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的商品菜地。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和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条 国家建设批准征用东陵、于洪区及新城子区虎石台镇、道义乡的菜地,除按规定支付土地管理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外,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征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不含虎石台镇、道义乡)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万四千元。
国家建设批准划拨国营农企事业耕种的菜地、国家征而未用由农民使用种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联办企业,使用市郊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条 农村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市郊菜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七条 农村村办企业使用三环以内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使用三环以外的长白、五三、东陵、前进、陵东、北陵、于洪、杨士、浑河站等九个乡的菜地,每亩征收一万元。
上述地区内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以及九个乡以外的村办企业建设使用的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八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市、区和乡、镇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有关的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缴纳。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分期交给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其中,从东陵、于洪区征收的部分,50%由市安排使用,其余由区安排使用;从苏家屯、新城子区征收的部分,全部由区安排使用。
乡、村自行建设使用的菜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50%由区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其余返回*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时,应根据新菜地的开发建设规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蔬菜经营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批准。不经同级*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区和乡、镇*批准使用的基金。要报上级蔬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非法使用市郊菜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每亩增收50%至100%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为供应城镇居民吃菜的专业商品菜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沈政发(1987)12号)》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0:51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郊菜地,是指东陵、于洪、新城子、苏家屯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的商品菜地。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和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条 国家建设批准征用东陵、于洪区及新城子区虎石台镇、道义乡的菜地,除按规定支付土地管理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外,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征用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不含虎石台镇、道义乡)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万四千元。
国家建设批准划拨国营农企事业耕种的菜地、国家征而未用由农民使用种植的二十年以上的菜地,按征用菜地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同农村联办企业,使用市郊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条 农村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市郊菜地,比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七条 农村村办企业使用三环以内菜地,每亩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二万元;使用三环以外的长白、五三、东陵、前进、陵东、北陵、于洪、杨士、浑河站等九个乡的菜地,每亩征收一万元。
上述地区内村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以及九个乡以外的村办企业建设使用的菜地,免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八条 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市、区和乡、镇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新菜地、改造老菜地所进行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有关的设备购置、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缴纳。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分期交给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其中,从东陵、于洪区征收的部分,50%由市安排使用,其余由区安排使用;从苏家屯、新城子区征收的部分,全部由区安排使用。
乡、村自行建设使用的菜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50%由区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其余返回*安排使用。第十一条 各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使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时,应根据新菜地的开发建设规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蔬菜经营和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批准。不经同级*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区和乡、镇*批准使用的基金。要报上级蔬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签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的款项,有权拒付。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非法使用市郊菜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每亩增收50%至100%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县为供应城镇居民吃菜的专业商品菜地,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沈政发(1987)12号)》同时废止。
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标准和办法
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标准和办法旨在规范城市开发过程中对菜地的使用与补偿。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基金征收标准分为三种:1. 对于拥有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每征用1亩菜地,建设单位需缴纳7000至10000元人民币。2. 对于人口在50万至100万之间的城市,每征用1亩菜地,建设单位需缴纳5000至7000元人民币。3. 对...
新菜地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在管理方面,新菜地开发基金的运作遵循严格的规划与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主管部门以及商业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区域城郊菜地的开发规划,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此计划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后,政府会责成相关部门与承担新菜地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开发责任与义务。之...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是什么标准?补偿多少年?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
根据相关规定,划转国有土地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第一条 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保证该项资金集中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保持我省菜地面积相对稳定,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制市人民政府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最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第五款本条第5款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差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六款本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哪些及怎样计算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1)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2)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
林地占用的补偿办法是什么?具体法规是什么?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标准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土地征收红豆杉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